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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媚眼 也算性騷擾
2009-11-04 06:01:34 自由時報 
 
 
〔記者邱紹雯/台北報導〕性騷擾防治法上路3年,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統計,因證據不足未成案比例高達56%,且最常發生性騷擾的地點為公共場所與大眾交通工具。社會局提醒,遇上性騷擾時,第一時間最好立刻反應,保留證據,才能有效懲治騷擾者,市府性騷擾申訴專線:1999轉4553、3365。

性騷擾的樣態多元,不限開黃腔或肢體觸碰,只要足以讓人感受不舒服、甚至影響生活,皆足以構成性騷擾行為。

隔壁老闆示愛 員工噁心

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廖蕙芳律師說,當事人若態度不莊重、言語輕佻或搭配動作,當然涉及性騷擾。不僅如此,色眼瞇瞇、眉目傳情讓人感受不舒服,皆可能構成性騷擾行為。

廖蕙芳舉例,曾經有一名上班女子遭同層樓的隔壁公司老闆連番跟蹤,無論她到茶水間、送公文還是上廁所,對方都跟在身後,以眼神示愛,讓她極為受辱,甚至心生恐懼,案件最後申訴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,因事證明確,因而成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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