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怪怪!死刑判決書 行刑完驅逐出境
2009-11-04 06:01:25 自由時報 
 
 
怪怪!死刑判決書 行刑完驅逐出境 〔記者鮑建信、黃良傑/綜合報導〕屏東縣籍漁船「泰億祥號」船長李豐寶於去年8月遭殺害案,屏東地院判處印尼籍漁工塔哈里死刑,主文記載「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」,結果被二審撤銷,並認為被告深具悔悟等情形,改判無期徒刑;同案另有2名外籍漁工,由無期徒刑各改判20年徒刑。

二審合議庭法官說,地院判決塔哈里死刑,又諭知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,因死刑執行完畢,已無驅逐出境的問題,此部分有矛盾,予以撤銷改判。

法界人士表示,判決書由受命法官負責撰寫,經審判長詳閱並宣判。屏東地院審判長莊鎮遠認為,只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不同,不覺得意外,並支持一審受命法官主文內容所提,「判處死刑,褫奪公權,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」。

莊鎮遠強調,一審判決書述明被告3人均為印尼籍人士,倘其將來得獲赦免或徒刑執行完畢,依被告犯罪情節,顯然不宜再於國內生活,依刑法95條規定,若有赦免或執行完畢,驅逐出境;他表示,驅逐出境雖是檢察官職權,但法官在判決主文應給予執行的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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