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,3日相關機要人員馬永成、卓榮泰、林德訓、馮瑞麟、陳鎮慧等5人,遭監察院通過彈劾,陳前總統的行政責任如何追究?主查監委沈美真指出,將靜待院內其他與陳前總統有關案件全部調查完竣後,再由各相關案件提案委員共同討論後續的處理方式,一併予以處理。
她表示,有關陳前總統的行政責任方面,根據「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」第5條第2項規定,卸任總統、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,不適用該條例禮遇,可知對卸任總統仍有行使彈劾權實益。
沈美真表示,憲法第100條原規定監察院有權彈劾總統,但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將彈劾權改由立法院行使,惟似僅針對「現任總統」為規範-因立法院決議彈劾後,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,應「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,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,被彈劾人應即解職」,但卸任後的總統根本無職可解,因此對「卸任總統」部分,究應「由何機關負責行使」,及「如何行使」,目前制度上仍有疑義。
監察院長王建煊說,依現行法令解讀,本案彈劾權似乎主體為立法院,他認為監察院應集中力氣在究辦大案,整飭官箴,有關「卸任總統彈劾之進行」,等候查案委員協商後再協調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