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領資格
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,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:
-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-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,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。
-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給付標準
- 平均月投保薪資,按被保險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6計算;加保未滿6個月者,按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-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平均月投保薪資60%發給,最長發給6個月。
- 失業給付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;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,就業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。
-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領取金額仍以勞保局核定為準。
請領手續
符合條件之申請人,應檢附下列文件,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,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。
- 失業(再)認定、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。
-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。
-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。
-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。
離職證明文件: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;其取得有困難者,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,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,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、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,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:
- 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。
-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。
- 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。
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,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,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。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,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。